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8 09:34:00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6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本该是孩子未来依靠的数十万赔偿款,却在父亲和继母手中“消失”于股市,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海沧法院发布这样一起典型真实案例,并通过该案提醒市民:未成年人财产受法律特殊保护,监护人也不能任性处置。
41万存款分两次转走 继母炒股血本无归
小莉(化名)未成年时,其生母不幸因交通事故去世,小莉分得事故赔偿款(包含抚养费)40余万元,款项本由小莉爷爷保管,待小莉年满18周岁再由小莉处分。款项存在小莉银行账户内,后来小莉银行账户由父亲老张掌管。
然而,在小莉父亲老张(化名)与继母李女士(化名)登记结婚后不久,事情发生了转折。
2016年6月和8月,老张分两次将小莉账户中的共计41.9万元取出。其中20万元先存入老张账户再转给李女士,另21.9万元则直接从小莉账户转入了李女士账户。李女士收到钱后,随即投入了自己的证券账户用于股票投资。结果,血本无归。
小莉成年后,得知自己分得的巨额赔偿款被如此“处置”,将继母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41.9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相关费用。
不当处分侵犯权益 法院判全额返还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不当处分,侵犯权益!
首先,性质明确,专款专用:案涉41.9万元款项,明确来源于小莉分得其生母的死亡赔偿款,属于小莉的个人财产,非其父老张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监护人失职,侵犯权益:老张作为小莉的监护人(父亲),负有法定的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职责。但老张擅自将小莉的巨额财产转出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显然不是为了小莉的利益,严重侵害了小莉的财产权益。
再次,合意炒股,共同债务:李女士应当知道转来的款项是小莉分得的赔偿款(其中部分款项是直接从小莉账户转入),李女士和老张二人夫妻合意将小莉的钱款用于炒股以获取利益,系家庭共同投资经营行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张和李女士应共同偿还,双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小莉有权向李女士或老张一人主张偿还。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李女士返还小莉本金人民币419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李女士还要支付小莉鉴定费40000元及保全申请费3270元。此案历经两审。最终,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上述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在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与再婚配偶夫妻合意将被监护人的钱款用于炒股以获取利益,违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职责,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因系监护人与再婚配偶共同投资经营行为,属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双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监护人依法有权仅向作为连带责任人之一的监护人再婚配偶主张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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